南京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2/11/9 13:54:21 | 5437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南京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创新教育理念;发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开展民办教育交流活动,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通过行业自律保障办学机构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也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是南京市教育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教育广大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民办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规划、立法调研,为制定民办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建言献策;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政策;
(四)举办民办教育学术活动、交流研究成果和办学经验,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五)接受教育等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对民办教育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监督等工作;
(六)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诚信办学规范。开展本行业的自查、自纠、自律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办学、诚信办学,防止损害民办教育整体形象的现象发生;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办学者、求学者的合法权益;
(七)为社会提供办学和求学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发布有关民办教育的信息;
(八)完成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单位会员:凡经教育等行政部门批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个人会员:凡热心民办教育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等重大事宜;并实施监督与管理;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单位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较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有一定的服务意识。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人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聘或罢免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下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与会长任期一致。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协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南京民办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0日第七届理事会换届大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