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0/12/16 17:10:00 | 6775次浏览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教职社[2010]1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教育培训的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二次联席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0年5月24日下午15∶30
会议地点:南京市教育局208会议室
参会人员:南京市教育局陈舒泛副局长,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梁晓峰处长、王广礼副处长;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刘兴国处长;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朱立山副调研员,广告监督管理处黄莉副处长、李德荣科长
会议主持人:王广礼
会议充分肯定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以来全市社会教育培训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局就我市社会教育培训审批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形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管理
对于未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简章),尤其是发布虚假广告(简章)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后,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视情况予以处罚。
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招生广告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视情况予以处罚。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对全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简章)进行专项整治行动。
二、关于查处超范围办学行为
对于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范围开展办学活动的,由该机构的行政审批机关进行规范和处理。
对于已持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范和处理。属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应予以配合。
三、关于查处无证办学行为
对于个人擅自开办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视其所开办的培训内容,分别由属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四、关于联合制定规范性管理文件
为加强我市社会教育培训管理,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求学者权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联合制定有关我市社会教育培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依法行政,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社会教育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