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席会议纪要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0/12/16 17:11:02 | 5604次浏览
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20日召开了联席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席会议纪要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席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07年9月20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南京市教育局二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南京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梁晓峰处长、王广礼科长;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冷洪杰副处长,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仲晓云主任、张金梅科长;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谢玲局长、李俊副局长、张黎红科长
会议主持人:梁晓峰
民办学校管理联席会议就我市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前置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形成以下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市职业技能、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属于前置行政许可,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鉴于国务院相关规定尚未颁布,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3、对已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超范围办学的,由各级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范和处理。对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范和处理。
4、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部门参加的民办学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民办学校审批及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