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1/8/3 21:32:52 | 5616次浏览
宁教职社[2006]1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学质量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完善非学历民办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工作,探索社会化评价体系的建设,促进教育机构规范化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南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现将《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督导评估目的
(一)通过对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全面考查教育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增强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的自觉性,促进教育机构自我监控机制的建立,加强教育机构各项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
(二)通过对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探索和完善教育社会化评价工作,有效实行对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督导,健全市与区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三)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认定该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进行社会公示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督导评估范围
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由社团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学历民办学校,实施备案管理的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三、督导评估时间
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要形成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和检查。2006年下半年进行首次督导评估工作,全市统一布置,市、区县分别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导评估办法
在教育机构自我评分的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督导评估机构根据《指标》,对被督导评估的教育机构采取听(听取情况汇报)、看(看现场)、查(查阅有关资料)、访(召开学生、教职员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综合督导评估。
五、《指标》要素及分值计算
本《指标》分为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40项督导评估要素,总分值为1000分,59个计分点。另外设有5项加分要素,分值为50分。分数计算按千分制和加分项目分别统计。
六、督导评估组织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工作。采取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机构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同时,负责宏观指导和牵头组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管理的教育机构督导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域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参与组织或委托的督导机构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协调和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抓好先进教育机构的宣传、表彰和落后教育机构的限期整改工作。
七、其他
(一)教育机构在自我评估工作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原教育审批机关联系。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职社处备案。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全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
附件: 《南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南京市教育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市民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劳动局、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