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首次界定“有偿家教”4种行为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2/11/19 15:10:29 | 6114次浏览
有偿家教包括哪些行为?记者获悉,市教育局近日下发《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明确界定“为校外机构介绍生源获利”等4种行为属于有偿家教。对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一旦查实需要退回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通知》规定,有偿家教是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他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来说,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包括4种行为:
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利用不同学科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对在职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教育部门明确要求,学校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还将扣减绩效工资。同时,当事教师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记者了解到,除了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外,教育部门还规定,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学校不得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记者 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