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3/6/19 11:55:10 | 5978次浏览
宁教职社[2013]13号
关于重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近日,我市发生一起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擅自停办事件,因该机构违规收取学费数额巨大,家长无法退费,导致群体上访和媒体关注。另有部分教育机构擅自开展各种夏令营和游学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安全稳定,现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办学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教育机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所收费用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或半年学费,不得以打折、赠送等形式诱导学员跨学期交费。
2、教育机构组织假期夏(冬)令营及类似活动时,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不得在注册地及已备案教学点之外的场所开展活动;严禁教育机构组织任何形式的国内外游学活动。违背此项规定,已经开展广告宣传的,要立即停止宣传和活动组织;已经收费的,要立即退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督查。我局近期将组织人员对市区两级审批的教育机构的规范办学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审批机关对于违规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教育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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