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5/8/20 11:17:13 | 12524次浏览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宁价费〔2014〕272号
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化工园区经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全面深化价格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苏价综〔2014〕314号)文件精神,现就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含0-3岁婴幼儿民办保育机构收费),由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自主确定,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二、各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培训收费监管,指导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和缴费点公示培训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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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物 价 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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