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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 的通知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10/24 14:13:02 | 417次浏览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精神,现就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2020年度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性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教育在市场领域的重要主体。近年来,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不断深入,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培训市场出现多头监管、审管脱节等新问题,不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学员家长和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作用,通过监管事项清单化、程序规范化、过程信息化、结果共享化,进一步理清部门监管职责,整合行政资源,有效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破解长期以来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监管精准度不高等问题,不断减轻校外培训机构负担,引导机构主体自觉规范办学,为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行政保障。

     二、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监管分工,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教育、人社、民政和市场监管分别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重点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按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未经批准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外资语言类培训的机构。

   (二)人社部门。负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并将违规线索推送至教育部门。

   (三)民政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建立民办非企业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库,开展存量数据筛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苏政发〔201973号)要求,向教育部门推送取消办学许可审批的新增民办非企业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信息、机构变更信息;按相关登记法律法规,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未经登记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托管等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的民非校外培训机构。

   (四)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建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库,做好存量数据筛查和新增营利性机构的信息推送;负责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监管;依法查处未经登记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托管等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各审管部门应按照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要求,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纳入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畴,组织开展部门抽查或发起(参与)部门联合抽查。

      涉及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专门法律法规的监管事项,依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公安、住建、消防、卫健等部门应视校外培训机构为一般市场主体,按照本系统监管规则实施监管。

      三、2020年度重点任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各自负责本级、本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20201020日前)

    省教育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详见附件1)。省人社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在本部门清单中建立适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事项。

       市、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本部门监管事项清单,并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联合部门等内容。

     (二)建立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20201110日前)

    1.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包括中小学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线下培训机构”“中小学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等的省级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其中线上机构仅在省级名录库中建立)。市、县结合实际,完成本级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建库及分类任务。

        2.执法检查人员库

        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建立本地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教育部门的入库人员应具有教育行政执法资格,并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可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包括教研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在内的辅助人员库,增强抽检力量。人社、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建库工作,按本系统要求执行。

      (三)组织本年度抽查

     1.抽查范围。经教育部门审批(含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由我省审核)的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

         2.抽查时间。20201215日前完成。

         3.抽查分工及比例。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线下机构抽查工作由市、县负责,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总数的30%,抽查形式、事项和次数由各地自定,但至少应开展1次涉及办学安全的部门联合抽查。具体程序可参照《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组织实施。

         4.结果录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录于机构名下。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国家和省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和压实部门责任、凝聚监管合力等方面具有长效作用。各地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举措,在推动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强化协同治理,尤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隐患,应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及时研判、及时化解,防止制度空转或各自为战。

       (二)全面落实部门责任。校外培训机构以中小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社会关注度高,出现问题容易引发涟漪效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均有明确规定。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梳理本级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部门及事项,提请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牵头作用,督促同级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各部门在抽查事项清单中建立健全适用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并推动相关部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抽查或发起(参与)部门联合抽查。

      (三)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建立证照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机构主体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监管标准互认机制,对线上教育、照看类机构等新业态和机构章程等双重监管领域,形成部门互认的监管标准。建立信息归集机制,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汇聚政府履职过程中对机构及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和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关联信息,归集到相关机构名下,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建立分级监管机制,根据信用记录、年检年审以及投诉举报情况,对机构进行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投诉少的机构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对信用状况一般的机构,以双随机抽查为主,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投诉较多的机构,应及时通报所在街道社区,采用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监管。探索重点领域非现场监管,针对校外培训的教学内容、收退费和资金使用等风险高发领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省教育厅将适时启动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试点,探索具体监管模式、流程和方法。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相关部门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讲,明规矩于前,让校外培训机构知晓行为边界。要加大正面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白名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扶持合规机构发展。要加强对违规培训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尤其是无证无照经营和有偿家教,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权责在24小时内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快行业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治自律。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持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办学行为。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教育厅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朱俊(省教育厅),025-83335649;施云筹(省市场监管局),025-85537545

        附件:1.江苏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8

 附件1

          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办学许可资格检查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线上教育备案情况检查

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合规性检查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机构;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检查

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预付卡监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机构;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附件2

 

           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面向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本细则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ICP在江苏备案)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登记且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及相关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机制。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教育部和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需立即实施检查、处置的。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管理机制。省教育厅建立政策法规处牵头,监督与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教师工作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育督导室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抽查事项清单;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制定省厅年度抽查计划和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领域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署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政务外网:172.23.41.10:100)。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平台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联合部门等内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实际,对清单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在10日内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省厅清单、方式和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清单,明确职能部门。

     第七条  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针对培训内容、班次、行为和教师资格、招生对象等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培训内容、资金等涉及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分别在省市场监管平台上建立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培训主体。同级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各自所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民办非企业名录库的数据,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核查建库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机构业务范围、证照情况和经营状况,对所有入库检查对象进行分类标注,并做好动态维护。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可同步建立包括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辅助人员库,进一步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对执法人员较少的地方,可以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第九条  制定抽查计划。省教育厅每年3月底前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并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涉及多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省教育厅拟定方案,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由省联席会议汇总发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于10日内报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职能处室备案。涉及部门联合抽查的,参照省有关做法进行。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省、市、县级抽查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内容。

      第十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任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业务范围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在一次抽查中,可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若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辅助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第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移动执法设备记录等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应做好记录。在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必须记入检查报告:

       1.阻碍检查人员或教育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阻碍询问调查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或教育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配合情形,致使检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由组长确认相关检查结果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江苏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中,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所需使用的执法文书统一使用《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试行)》(苏教法函20188)相关文书。

     第十四条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相关组织检查单位应受理被检查机构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五条  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抽查通知书、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以及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二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对象检查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人员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检查要求履行职责且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事后发现机构存在问题与该次检查无因果关系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检查对象未被抽到,也未接到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转办交办违法违规线索,机构出现问题的,执法人员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并保障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0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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