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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自考委、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行为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1/2/16 15:18:20 | 4381次浏览

宁教职社[2009]6号

 南京市自考委、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非学历教育机构:

近年来,我市审批和备案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积极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助学活动,为培养人才、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需求,促进自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一些机构未经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登记注册擅自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委托招生代理,虚假宣传,擅自更改校名并私刻印章,伪造录取通知书等,损害了学员利益,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考助学行为,引导各非学历教育机构更好地开展助学活动,促进自考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苏教考[2007]6号)、《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同意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备案批复),并经省市自考办当年登记注册,方可从事自考助学活动。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的,一经查实,将责令立即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教育机构,必须填写“南京市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初审表”(见附件),经市教育局同意,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坚持“谁举办、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自考招生和教学等相关工作严禁委托其它机构或个人进行。

三、各自考助学机构变更或增设教学地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审批机关同意。

四、各自考助学机构需要发布自考助学招生广告(简章)的,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手续,并严格依照备案内容开展招生宣传。广告(简章)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标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并明确“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颁发证书”,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

五、各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等部门的收费政策及标准,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退费。经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开课3个月内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费。

六、各自考助学机构要不断改善助学条件,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开足课程。实施全日制助学的机构,要配备好班主任,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指导,强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食堂、宿舍及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七、建立自考助学机构业务考核指导制度。市自考办应指导助学机构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专业要求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助学活动;制止各种违反自学考试原则和教育规律的错误行为;对助学机构实施考核、宣传、表彰、咨询等服务。

八、加强对自考助学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纠正助学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每年对自考助学机构进行全面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招生教学活动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助学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600)makesmallpic(this,600,1800);’ border="0" src="http://www.njzj.net/mbjy/manage/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南京市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初审表.doc

 

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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