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市级>>阅览文章
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变更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1/2/17 9:33:00 | 5516次浏览

 宁教职社[2011]7号

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变更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又好又快发展,理顺行政管理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就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和条件

    主管部门变更适用于教育机构原注册办学场所已经不存在或无办学活动而跨区县办学的情况,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教育机构原办学场所确因拆迁等不可抗力而无法续租或因生源变化等客观困难而无法继续办学,经努力在原审批区域内难以解决;

    2、 教学点设立满两年,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

    3、 原审批机关、教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新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三方就变更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二、 提交材料

    1、 举办者提交的变更申请(分别报送原审批机关和新主管部门);

    2、 教育机构董(理)事会意见;

    3、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

    4、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新办学场所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复印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净资产审计报告》;

    7、 变更后的教育机构章程一式两份。

    三、 变更程序

    1、 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2、 教育机构将原审批机关核准后的全套材料提交给新主管部门。新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并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3、 教育机构将《审批表》提交给我局(送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备案后,将返回的《审批表》分别送至原审批机关和新主管部门;

    4、 原审批机关向新主管部门办理原始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制作移交材料清单,供新主管部门签收);

    5、 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新主管部门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

    6、 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变更获准后,应即前往同区域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法人单位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变更手续。

    四、 其他事项

    1、 教育机构变更主管部门时不得变更除办学地址以外的其他任何项目;

    2、 自新主管部门发给教育机构新的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即成为该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发证机关、许可机关和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不再负有监管权力和责任;

    3、 教育机构不同意变更主管部门的,可以停办后另行申办,但不得使用原名称和字号。

    附件:600)makesmallpic(this,600,1800);’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600)makesmallpic(this,600,1800);" src="http://www.njzj.net/mbjy/manage/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变更审批表.doc

                            南京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南京民办教育协会

苏ICP备05016128号-5

建议、投稿、合作请联系协会秘书处:njmbjyxh@163.com   联系电话:025-82212522

技术支持:南京裕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