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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及以竞赛名义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1/6/30 21:46:28 | 4575次浏览

关于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及以竞赛名义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苏教职〔2009〕2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非学历教育机构: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家长反映少数非学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竞赛及相应的竞赛辅导班,利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将学生介绍到培训机构参加文化补习、学科类竞赛,与中小学校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培训等。这些办学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学科应试竞争和赢利目的,违背了素质教育宗旨,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苏教基[2005]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禁止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各种名目举办或变相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竞赛及以竞赛名义举办培训班等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所有非学历教育机构(含备案管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下同)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竞赛及以竞赛为名的培训班,正在或即将举办的竞赛活动及相应的培训班必须坚决停办,立即退还已向学生收取的所有竞赛报名费和培训费,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与中小学校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学科类培训班;严禁中小学或教师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中小学以竞赛为名要求中小学生订阅书籍和报刊。

  二、所有中小学均不得向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租、借用学校校舍及场地和其他教育资源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学科培训班。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培训等有偿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举办或参与各类收费培训班。

  三、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拟定招生简章时,要严格遵守《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职〔2006〕19号)的相关规定。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招生简章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宣传。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到中小学校园内或附近发放各类培训宣传材料。

  四、对查实违反规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屡次违反、拒不整改的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备案资格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将在各类考核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将视情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地中小学校和所有非学历教育机构,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后实行审批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加强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坚定不移地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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