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省级>>阅览文章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1/10/19 15:48:23 | 5762次浏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0〕13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

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体制需要完善,普及水平和办园质量亟需提高。省委、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为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期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发展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开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1.公益公平、普惠于民。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快缩小学前教育差距,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3.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有效办法与途径,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4.育人为本、提高质量。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主要目标。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到2015年,在全省建立起布局合理、充满活力、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省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办园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引导和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建立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省、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订、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
  (六)加强学前教育体系建设。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七)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八)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量事业编制。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分园)要求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
  (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保教结合原则,完善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十)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省、市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或对经济困难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四、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资格准入、政策扶持、师资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对民办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三)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为适龄儿童提供多样化选择。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幼儿园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各地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十六)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十七)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优化学前教育教师结构,大幅度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应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十八)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九)配齐配好保教设施。各地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二十)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积极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七、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二十二)严格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省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幼儿园建设和装备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区域内幼儿园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十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二十四)加大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八、     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六)开展专项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七)构建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改革 发展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3日印发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南京民办教育协会

苏ICP备05016128号-5

建议、投稿、合作请联系协会秘书处:njmbjyxh@163.com   联系电话:025-82212522

技术支持:南京裕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