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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2/10/9 10:27:33 | 62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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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44号),积极探索和构建覆盖城乡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民营早期发展机构为主渠道、公共服务为补充的多元化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进步,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造独具魅力的幸福都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社会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体制。依托各级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多元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有序发展,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群众普遍享受到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95%以上,目标人群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管理体制。将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作为建设幸福都市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人口综合调控和提高人口素质范畴,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探索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2、明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目标和重大政策;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统一规划、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区域内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顺利开展;街(镇)、社区按照区(县)规划和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阵地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积极扶持发展全日制早期发展机构(育儿园),培育有特色的计时制早期发展机构,推广普惠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规划布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区域人口规模、人口分布及人口密度,特别是人口出生率增减趋势,制定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发展规划。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措施,加快建立服务多层次、需求全覆盖的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全日制早期发展机构(育儿园)。

  2、建立指导服务中心。依托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站、室),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建设一批指导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居家服务、社区服务和机构服务相结合“三位一体”的指导服务模式,综合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

  3、发展市场化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早期发展机构(育儿园),发展有特色的计时制服务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区县政府应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全日制早期发展机构(育儿园)。从2012年起,到2015年,各区(县)每年要重点培育1—2所全日制早期发展机构(育儿园),有效缓解“入托难”。

  (三)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

  1、落实指导服务。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托儿童保健服务网络,结合产后访视和儿童系统管理,对0—12个月的婴幼儿及家长和看护人员进行一年两次的上门入户指导服务。

  2、开展普惠性体验式服务。利用各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早期发展机构,为辖区内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免费体验式计时制早期发展服务。

  3、广泛宣传倡导。开展知识宣传、专家讲座、亲子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专栏或专题节目;办好《南京宝宝网》,强化个性化、互动式的宣传咨询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知识需求。

  (四)加强市场规范管理

  1、加强准入管理。制定《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加强早期发展机构的注册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须向所在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注册登记后,由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早期发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经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早期发展机构以办园成本为基础,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3、提高职业化水平。科学制订从业人员和社区计生干部培训规划,加大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职业资格标准,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专业教育,实行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注册管理制度。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从业人员配备要符合相关标准,逐步建立一支职业化、高素质的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

  4、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每年3—5月,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5、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设施建设,落实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周边环境治理,注重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婴幼儿人身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建立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解决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立专家组,对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示范基地标准、机制建设、行业标准、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进行研究和督导。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相关职责。

  (二)健全工作网络。建立市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负责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示范点培育、网站维护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工作网络。

  (三)严格考核评估。婴幼儿早期发展是一项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办实事项目,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并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工作考核,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和落实到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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