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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社会培训机构?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4/12/8 16:43:35 | 16628次浏览

    1、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培训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63号,http://www.nanjing.gov.cn/njszfnew/szf/201407/t20140725_2928313.html),南京市实行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制度,即:设立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直接登记,无需取得教育或人社部门办学许可)。

    经营性/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区分,由申请人自己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自行确定。但是,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只能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属于公益性的“民办学校”范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文化补习除外),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批。

 

    3、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请对照《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http://www.njmbjy.cn/bencandy.php?fid-55-id-625-page-1.htm)有关要求,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具体咨询或提出申请。各区教育局地址、电话:http://www.njmbjy.cn/bencandy.php?fid-46-id-632-pag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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