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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间游泳溺亡 培训班监护不力应担责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4/12/1 10:11:25 | 12101次浏览

孩子课间游泳溺亡 培训班监护不力应担责
 
 
《扬子晚报》2014.12.1a36版
 

 

    接听时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梁会萍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先生:今年4月份,我将九岁的儿子送到张某开办的英语培训中心学习。6月22日,有同学发现我儿子不在教室上课,张某便与我们联系。6月23日早上,我儿子的尸体在水库里被发现。该培训中心没有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请问我能不能要求该培训中心赔偿?

    梁律师: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培训中心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属于教育机构的范畴,应定性为生命权纠纷。由于张某没有依法取得合法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开办培训中心,其行为存在过错,如果由于其过错行为又导致未成年的受害人失去有效的监护,以致受害人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到水库边游泳溺亡,是造成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培训中心的开办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你们可以要求张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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