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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办幼儿园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服务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4/11/18 15:27:22 | 12345次浏览

宁人口计生委〔2014〕48号
 
关于对民办幼儿园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
服务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口计生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幼儿园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服务实施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同意,拟利用现有园舍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服务(附设托班)的。
  开设的托班与幼儿园其他班级不在同一地址的,按照《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办理。
  二、备案条件
  附设的托班在基本设施、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安全及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4〕5号)及《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宁人口计生委〔2014〕42号)的要求。
  三、备案办法
  民办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向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1、民办幼儿园需提交《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服务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登记书》原件和复印件。
    2、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并做出审查意见。
  四、管理要求
  1、民办幼儿园附设的托班是幼儿园的内设部门,不是独立机构,不能独立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2、民办幼儿园不得将附设的托班对内、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不得将服务场所向园舍外拓展。
  3、民办幼儿园附设的托班应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审批机关责令停办。托班年检前应征求民办幼儿园审批机关意见。
  4、民办幼儿园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服务备案有效期与《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致,民办幼儿园在换领《办学许可证》时,需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同步备案。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园时,附设的托班自然终止。
  5、民办幼儿园附设的托班需到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并按照收费备案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6、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7、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教育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民办幼儿园附设托班的备案与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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