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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监管空白 沪出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办法

作者: 本网 | 发布时间: 2013/9/27 10:14:21 | 4179次浏览

 

  东方网记者鲁琳7月19日报道:为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教育市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和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中还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委副主任袁雯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民办培训市场的监管空白,也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出现打擦边球的情况。不仅如此,该办法的出台还创新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而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并在办学过程中,按规定使用本单位学杂费专用款账户进行学杂费资金的缴存和收支管理。"目前从事民办培训机构是需要重新进行登记的,但我们会设定一个过渡期,让现有的机构有一个缓冲。"袁雯说。

  市工商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培训机构如逾期不进行登记,将责令改正,对仍不改正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1-10万元不等的处罚。未来,市教委、工商、人保等部门还将督促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并成立行业协会。市教委也呼吁市民要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参与任何教育机构前可前往教育、工商、人保等政府网站查询培训机构的资质。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上海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据悉,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不仅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登记要求",同时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准入审核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要求。该办法还就涉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政府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管辖、联合监管机制、信息公开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内容,明确了相关规定和措施。进一步保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管理,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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